舞蹈學院展演規章
九十三學年第一學期展演委員會制定93/11/29
九十三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94/2/24
九十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94/12/01
九十五學年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95/01/09
一、學分取得 1. 本學院每學期定期發表一次學院展演,貫五以上學生及表演研究所學生(於一年級下學期,二年級上學期)須參加學院展演甄選,以取得演出學分 (一支舞可取得一個名作實習或演出實習學分)。
2. 如參與研究生創作課程之演出,亦能取得演出學分:研究生創作所畢業製作演出一支舞抵一學分,其他演出兩支舞抵一學分;大學生參與研究生演出規定如下:
(1) 舞者於首演前3天下午(含首演日意即週三、四、五),工作人員於首演前5至3天下午(意即週一、二、三)准予公假。
(2) 大學部學生參與研究生演出,一學期僅限一次(舞者或工作人員擇一)。
(3) 研究生於期末召開製作協調會(會議時間列於行事曆),協調大學部演出人員。
3. 本學院將為展演演出週制定特別課程(暖身課、排練)。演出週期間未參與演出學生課程照常,研究生參與演出者視情況而定。
4. 演出週前3週及演出結束後兩週(含演出週共6週),本學院系所學生不得參加校外演出。學院展演總排、技排絶對不可缺席,違者無法取得學分。
5. 平日排練及演出前暖身課均視同正式上課,全體舞者(含第2、3Cast、understudy)均需到場,遵守點名規定,舞者依術科缺席上限辦法等同處理。缺席超過規定時,無法取得演出實習或名作實習等學分。(三次遲到早退視同一次缺席,一學期每支舞缺席不得超過四次,包括事假和病假)。
6. 貫四學生得參加展演甄選,惟每學年以一次為限。名額由藝術總監和技術總監依每學期展演狀況協調決定。貫四參與展演的同學仍須負責進劇場整理舞台等工作;未參加演出者上下學期均需配合系上展演相關舞台實習工作;演出和工作表現列入劇場實習/演出實習評分。
二、校外演出(相關懲戒規定)1. 演出週前3週及演出結束後兩週(共6週),本學院系所學生不得參加校外演出,書面申請演出者記申誡兩次,隱匿不報者加記小過乙次。
2. 本學院先修班所有學生學期中不得參加校外演出。先三學生於寒假期間、貫七學生自歲末展演月開始至畢展結束不可參與校外演出,書面申請演出者演出記申誡兩次,隱匿不報者加記小過乙次。
3. 上列除外,本學院系所學生寒暑假期間參加校外演出不需報備。學期中雖准許參加校外演出,但須於演出前一個月報備,未書面申請者經發現演出記申誡兩次,一個月內報備,加記申誡一次。
4. 本學院系所學生學期中受邀參加出國演出者,不論公私立團體均需於簽約前備齊正式邀請文件向系上報備,凡經系務會議通過者,准予參加,核准後仍須遵守學院請假及缺曠課規定。
5. 本學院先修班學生在學期中參加國際比賽者,需檢附老師推薦函向學院申請。經查證屬具有公信力、國際性質之比賽,且經系務會議通過者,准予參加,核准後仍須遵守學院請假及缺曠課規定。